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推优”:
1.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荣誉称号;
2.在院级课外科研、文体艺术活动中获奖;
3.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精神文明方面有突出事迹;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5.入学前已被中学团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推优”工作的实施程序:
(1).团支委根据符合推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贯表现,对照推优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召开团支委会议进行综合评议,经充分讨论,提出推荐对象候选名单。
(2).团支委将提出的推荐对象候选名单向团总支汇报,认真听取团总支的意见。
(3).在团总支原则同意的情况下,团支委确定召开团员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团总支将各支部召开团员大会的时间和地点汇总并汇报给院团委备案。
(4).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委介绍符合推优基本条件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团员大会的实到团员人数必须为应到团员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否则大会无效,须重新召开。符合推优基本条件的团员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人数的50%方可作为推荐对象。团总支必须委派委员列席团员大会,指导并监督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5).团总支向推荐对象发放并指导其填写《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
(6).团支部书记在《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上签署好较为详细、完整的意见后,团总支召开常委会会议对团支部推荐材料和对象进行讨论、审批、公示,并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的“推优”名单、《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等材料上报院团委。
(7).院团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名单,并将推优名单和相关材料反馈到各党总支(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