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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普通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院),并提交《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系(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工作材料报资助中心。

    第七条:资助中心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各系(院)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审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打架斗殴,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助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院除追回助学金外,还将取消该生在学习期间的所有资助项目,同时学院将据实考虑取消困难生登记资格及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每学期末须向各系(院)学生科上交获得国家助学金以来的个人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从学习、生活、工作、思想和社会活动各方面认真总结自己的体会和进步。

    第十三条:学院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