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7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自主精神和艰苦奋斗作风,丰富实践知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做好这项工作,既能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学生的关怀,也有利于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负责学院内部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及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院学生处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各系(院)要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要自尊、自立、自爱、诚实劳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推荐用人单位录用。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和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院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 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业余临时岗位和长期固定岗位。
第十二条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院纪院规的,学院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自行设置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要尽力为学生提供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我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尽可能得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各系(院)、有关部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私自向外推荐委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请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