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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国家的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第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第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第49号)有关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院)成立以分管系(院)主任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会、团总支、学生代表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学生代表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参照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本人在校期间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为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基本无收入来源,或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二级为困难学生(家庭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不足一级标准),三级为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上,但不足在校生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在每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部认定工作,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报系(院)认定工作小组。

    (3)系(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在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工处受理)的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五天。

    (4)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院)上报情况并结合学生提出的异议进行适当调整汇总,最后注入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下同)。在每学年结束前,各系(院)应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领导小组、系(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认定程序,严格标准,认真负责。各级组织在评议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院认定领导小组和系(院)认定工作小组,在公示期间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及系(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